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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导致征信记录不实 个人生得意须纵欢最新 小说人该如何维权?

  人生得意须纵欢最新 小说□法治日报记者张雪泓

  □法治日报通讯员赵玉

  征信记录是个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身份标识 ,直接影响到贷款 、就业等方方面面 。因此 ,保持良好个人征信记录至关重要 。

  那么 ,如果遇到因银行过错导致自身出现不良征信记录 ,该怎样维权?如遇信用卡被盗刷 ,需对盗刷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吗?

  于先生在某银行申办信用卡 ,并预留了133的手机号码 。2017年7月 ,在北京工作的于先生突然收到银行短信 ,称他的信用卡在海南被跨行消费了3万元 。意识到信用卡可能被盗刷了 ,他立即前往某银行说明情况并报案 。

  2021年12月 ,于先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无法使用 ,经查询 ,原来是银行以于先生信用卡逾期为由将该借记卡冻结 。

  于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称银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刷 ,自己不应当对盗刷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要求银行协助消除征信记录 、解除对借记卡冻结措施 。

  某银行辩称 ,案涉交易是通过云支付信用卡进行的 ,银行核对交易信息和密码无误后付款 ,不存在过错 。

  海淀法院查明 ,2017年7月 ,有185的手机号注册手机银行 ,填写的是于先生信用卡的信息 、密码以及身份证号等 ,并通过了信用卡的密码验证 。次日 ,185手机号申请云支付信用卡 ,银行仅向185的手机号发送了动态验证码完成验证 。

  法院认为 ,此案中 ,于先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就银行而言 ,不法分子注册手机银行的185手机号并非持卡人绑定的133手机号 ,银行未做处理 ,且在云支付过程中 ,银行仅向185手机号发送了短信 ,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 ,法院认定案涉盗刷交易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 ,并最终判决支持了于先生诉讼请求 。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无处不在 ,不法分子盗刷银行卡无法绝对避免 。那么在盗刷交易发生后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海淀法院法官卢秋表示 ,首先 ,根据刑法规定 ,实际取款人盗刷信用卡可能涉嫌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 ,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或者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故发卡行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的义务 ,如果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银行卡被盗刷 ,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等相应违约责任 。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 、密码 、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 ,也应对由此导致的盗刷承担相应责任 。

  上述案件中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 ,在用户开通云支付功能时 ,应当预见存在网络盗刷的风险 ,并通过设置严格验证流程 、加强技术手段以识别和防范网络盗刷 。但其在不法分子使用185手机号注册手机银行时 ,未进一步核实该手机号所有人是否为持卡人于先生 ,且在云支付过程中 ,银行仅向185手机号发送短信 ,而不向于先生绑定的133手机号发送交易短信 ,故认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协助于先生消除征信记录 、解除对借记卡冻结措施 。

  2017年刘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贷款 ,并于次年7月偿还了本金 ,未偿还贷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 。同日 ,银行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确认刘先生在该行的个人贷款已于当日结清 。2022年 ,刘先生因创业所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发现该笔贷款仍显示呆账 ,银行据此拒绝贷款 。

  刘先生认为当时与银行协商只需归还本金 ,无需归还贷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 ,故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银行诉至海淀法院 ,要求银行撤销该条不良征信记录 。

  银行表示 ,呆账信息指的是本金 ,不认可当时双方约定了不偿还贷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 ,但认可按照常规应该是结清了本金和利息之后才能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 ,个人享有名誉权 ,因银行过错 ,造成受害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影响个人声誉 ,信誉度降低 ,可能导致无法融资 ,产生损失 ,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结合银行已为刘先生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的情况 ,法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撤销刘先生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现的不良信用记录 。

  主审法官卢秋庭后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将“信用”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 ,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 、声望 、才能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并在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有权对不当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 、删除等必要措施 。征信记录中出现不实信息 ,可能会对个人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其名誉权 。征信错误侵犯名誉权应当符合侵权行为一般要件 :即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侵权行为基于过错 、造成了他人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虽然银行不具有侵害刘先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但其在上传征信信息时未认真核实贷款已经结清的事实 ,工作中存在疏漏 ,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该条不实征信信息造成刘先生在办理贷款时 ,贷款银行对刘先生信用评价降低 ,存在个人名誉受贬损的损害后果 。刘先生受到不客观的信用评价 ,系因银行提供错误的呆账信息所致 ,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故法院认定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刘先生名誉权 ,并判决其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

  法官表示 ,如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 ,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切勿相信“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黑产话术 。如果涉及盗刷 、冒名贷款的 ,应当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防止损失扩大 。

【编辑:节振国】

发布于 :景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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